[收养登记] 如何办理收养子女手续?

时间:2017-04-07【打印页面】【关闭页面】


		

一、收养登记的条件

(一)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

1、无子女;

2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
3、身体健康;

4、年满30周岁。同时还特殊规定,有配偶者收养,必须夫妻共同收养,双方都须满足上述条件。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(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)。收养继子女、孤儿、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继子女、不受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限制。

(二)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

1、丧失父母的孤儿;

2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(自200511日起,北京市规定,捡拾弃婴和儿童要一律送交捡拾地公安部门,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,查找不到的送交当地社会福利部门。市民想收养子女的,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收养,达成协议的,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);

3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(三)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

1、孤儿的监护人;

2、社会福利机构;

3、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
二、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

(一)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

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,具体如下:

1、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和孤儿的,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
2、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
3、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,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(组织作监护人的,在该组织所在地)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
4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,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
(二)收养登记程序

1、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;

2、因收养类别较多,程序复杂,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。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,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;

3、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,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,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,发给收养登记证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