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见义勇为] 哪些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?
时间:2013-08-01【打印页面】【关闭页面】
根据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,《实施办法》对现实生活中哪些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,做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。根据《实施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下列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:
1、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、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。如同正在进行的盗窃、抢劫、杀人、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,应当确认见义勇为。
2、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、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。如同正在进行的放火、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,应当确认见义勇为。
3、在抢险救灾中,不顾个人安危,抢救国家、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。如抢救落水儿童、抢救火灾等,应当确认见义勇为。
4、其他为保护国家、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,不顾个人安危,挺身救助的行为。因为立法不可能将所有的见义勇为列举出来,所以规定了这一项,意思是只要符合《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都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