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结婚登记] 婚检需要哪些手续?

时间:2013-08-01【打印页面】【关闭页面】


		

2003年颁布的《婚姻登记条例》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,也就是说婚检不再是结婚的前置条件,婚前检查完全由本人自愿;2007年市卫生局、民政局、财政局和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前保健工作的意见》,根据该《意见》部分区县卫生部门陆续开展了免费婚检,婚姻登记机关也陆续设置“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”或咨询台,如果双方自愿婚检,可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部门;婚检后若查出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”,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。至于哪些疾病属于“患有医学上不予结婚的疾病”,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释,可以咨询卫生部门。